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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多次挪用公款累计数额较大属于严重情形吗

发布时间:2019/1/24 14:21:12

案件详情:

毛某原为乡镇镇长,利用职务便利于2015年2月1日挪用公款49000元用于营利活动、2月6日挪用10000元用于营利活动、2月17日挪用21000元用于营利活动、4月22日挪用11000元用于营利活动。案发前,毛某退还全部赃款。

案件分歧:

对毛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情形中的多次挪用,存在不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毛某四次挪用公款,属于挪用公款罪中情节严重中的多次挪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毛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是情节严重的多次挪用,应结合挪用的次数和总数来确定。贪污公款超过三次,且贪污公款总额接近巨额数额标准的,以多次贪污公款论处。否则,只能从挪用公款的数额来确定,并确定挪用公款的一般情况。

案件分析:

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挪用公共资金严重的情况下,这意味着贪污的数额是巨大的,或公共资金的数额并不大,但贪污坏的手段;多次挪用公款的;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这一解释多次没有解释挪用公款的原因。

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多次挪用,累计金额未达到金额较大的标准;二是行为人多次挪用,累计金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第三,行为人多次挪用,每次数额都达到较大。如果行为人基于同一犯罪或者一般犯罪,出于同一目的,故意多次挪用公款,且每次挪用都是独立构成的,则认定其多次挪用公款是不争的。如果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每次没有达到规定的起点大量法律,和每个行动只能被视为非法行为,但这并不构成犯罪的,应如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依照法定犯罪和惩罚的原则,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如果确定公共资金被挪用多次,需要确认是否每个挪用可以独立满足挪用公款罪的要件。《解释》第4条规定,贪污公款不多次偿还,并计算贪污公款总额。如果只能通过累计计算才能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则确定行为人多次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构成犯罪,并确定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对行为人的反复评价和明显的对行为人的显失公正。

小结:

对于同种性质的多次挪用公款行为,应当按照数额犯的数额累计计算挪用数额,同时结合挪用公款的次数和挪用公款的总金额是否接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标准,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多次挪用,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离数额巨大相差甚远,认定为多次挪用显失公正,因此,只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的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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