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案例

男子拿假币与女子性交易,被告强奸

发布时间:2018/9/6 21:41:08

2018年8月,刘和孙在网上见面,两人一起来到“在水一方”酒店。刘付了50元,开了一个钟点房。

后来,警察来到了当事房间。据老板娘说,两人在钟点房里没有奇怪的声音。如果被强奸,女人会大喊。当两个人出来时,如果女人被强奸,他们会告诉我们报警。此外,他们离开时谈笑,根本看不出是强奸。原来,两人在网上预约去钟点房。刘允诺答应给孙六千元,后来还多给了孙五百元。当两个人离开钟点房分手时,孙发现这笔钱全是伪钞。于是他打电话报警,说刘强奸了自己(根据真实案件改编)。

案件的判决:该案的事实经过调查,定罪依据是充分的。后来证实,刘没有足够的强奸证据。

1.刘涉嫌持有和使用假币

在这种情况下,刘使用假币进行性交易,涉嫌持有和使用假币。

拥有和使用伪造货币罪,是指明知其为伪造货币并持有或使用较大笔数的行为,是违反货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犯罪的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持有或使用大量假币的,会被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刑拘,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刘不构成强奸

在这种情况下,孙基于涉嫌金钱的动机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但被刘某欺骗。当孙与刘发生性关系时,她完全基于自愿,没有违反孙的意愿的问题,也没有侵犯孙的决定权,也就是说,孙与刘就是愿意在这个时间地点发生性关系。因此,类似行为不会违反刑法的保护的权益。不具有违法性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刘的行为不是强奸,当然也没有涉嫌强奸。

3.孙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

在这种情况下,孙的行为涉嫌虚假指控或认为尚不严重,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结论:

如今,传统意义上的强奸案很少发生。大多数强奸罪是由交易中的问题引起的。最后,妇女报告男子遭到强奸。作者认为,类似案件根本不构成强奸。当被欺骗时,当女人与男人发生性关系时,这完全是自愿的。对于女性而言,他们当时所想的只是金钱。基于这种动机,他们愿意与没有情感的男人发生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男子将犯下欺诈罪。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种欺诈。但是,刑法的欺诈罪仅限于财产,虚假利益不能成为欺诈的对象。因此,此行为不构成欺诈罪。同时,如果情况严重,妇女的行为可能会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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